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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发布关于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通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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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发布关于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通告

海口发布关于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通告

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关于禁止(jìnzhǐ)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(de)通告

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《关于鼓励(gǔlì)和规范互联网(hùliánwǎng)租赁自行车发(fā)展的指导意见》(交运发〔2017〕109号),明确“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”。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租车管理,保障市民群众出行安全,维护良好(liánghǎo)城市风貌,现通告如下:

一、目前,海口市电动(diàndòng)自行车的保有量已经超过230万辆,考虑城市道路通行能力、停放资源承载量及共享电动车与(yǔ)共享单车服务(fúwù)模式和功能相同,均服务于短距离(duǎnjùlí)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等,现阶段海口市全市范围内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,包括以租赁(日租)、旅租等任何形式变相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相关业务(yèwù)。

二、已在我市(包括(bāokuò)但不限于学校校园)违规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(zìxíng)车的企业,自通告之日起3日内自行回收本企业车辆,对逾期(yúqī)未回收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,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相关部门(bùmén)依法依规处置。

海口市交通运输和(hé)港航管理局

2025年5月(yuè)31日

来源:海口市(hǎikǒushì)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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